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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内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导读 您好,今天芳芳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内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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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权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3、新《破产法》57条、58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4、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5、“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7、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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