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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搞懂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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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大家好,我是城乡经济网小晟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搞懂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主债务未消灭者,保证债务亦存在。但如主债务因时效不断中断而持续存在,保证人即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保证债务的不确定状态。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冲突,造成理解与适用上的困扰。《民法典》基于保护保证人、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立场,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外,专门规定了保证期间制度。

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功能上如何衔接呢?《民法典》对保证期间有关规则有哪些规定呢?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01 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何衔接?

关于保证期限起算时间,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可见,保证期间的确定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密切相关。二者具体的确定规则如下表所示:

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关系总结如下:

1、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 保证期间有效约定→保证期间依约定确定;

如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则保证期间应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保证期间为欠款还清之日止,此处约定的保证期间就属于约定不明,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保证期间应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

3、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 保证期间无约定→保证期间为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与保证人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则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给出合理还款期限,如在合理还款期限仍未还款,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合理期限届满开始起算6个月。

02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互斥且存在先后顺序的。一方面,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可同时适用;另一方面,保证期间适用在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后。

具体来说,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可据此免除保证责任,无需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那么保证人便不能以保证期间届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此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具体如下: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693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4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则是指主合同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时间节点。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693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4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总结如下:

03 写在最后

根据上述分析,从债权人的角度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让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期间约定明确。建议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债权人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则从债权人宣布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三,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上面的分析,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自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

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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